(2015)开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谭小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3号裕鸿国际D座20层。法定代表人XX首,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德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贾砦村。法定代表人任信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丰收路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孟祥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振亚,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冯振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谭小忙,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千年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九十九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