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网道营销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建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原审��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广州网道营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时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简称燕京啤酒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网道营销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网道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18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在原审起诉称: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商。我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我公司取得了中国地域内可以以我公司自己的名义独家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Getty公司图片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燕京啤酒公司未经许可,在新浪发布的“燕京鲜啤”官方微博中使用了4张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微梦公司停止在其所属的网站上(http://weibo.com)继续登载侵权图片;2、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燕京啤酒公司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4、燕京啤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5000元。原审被告微梦公司原审答辩称:微博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华盖公司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并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我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与业务部门联系,并未发现华盖公司诉称的侵权内容。我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注意义务,未出现怠于履行行为,也未造成损失的扩大,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燕京啤酒公司在原审答辩称:“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由我公司委托广州网道公司进行管理,我公司对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并不知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在2013年5月收到华盖公司相关函件后,我公司立即通知广州网道公司删除了图片。涉嫌侵权的图片是由广州网道公司实际使用,我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事实成立,侵权责任应当由广州网道公司承担。我公司与广州网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管理“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广州网道公司承担,广州网道公司是法律责任的最终实际承受人。综上,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第三人广州网道公司原审陈述称:华盖公司仅凭《授权及确认书》及Getty公司英文官网(www.gettyimages.ca)作品登载情况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尤其是编号为200028157-001的图片,并非出自“Photographer’sChoice”图像品牌,而是由摄影师���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署名的摄影师才是著作权人。考虑到署名照片易复制、易修改的特点,在我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华盖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其在本案中关于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即使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其诉求也明显不合理,显著过高。涉案图片系我公司从第三方网站引用,并没有意识到侵权,仅是单次在微博上使用,图片尺寸很小,Getty公司对小尺寸图片的价格为40美元,华盖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84553761和200028157-001的两张图片在Getty公司官网并无售价,没有出售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3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授权及确认书(同时加盖Getty公司印章),载明:Getty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Getty公司已指定华盖公司作为该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Getty公司享有全部权利和独有权利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任何法律行为。附件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图片。其中:(1)编号为dv163003a的图片显示:Photograper:Photodisc,Collection:Photodisc;(2)编号为dv117065的图片显示:Photograper:Stockbyte,Collection:Stockbyte;(3)编号为dv09004h的图片显示:Photograper:Stockbyte,Collection:Stockbyte;(4)编号为200028157-001的图片显示:Photograper:RegineMahaux,Collection:Photographer’sChoice;上述4幅图片图片左上角均标有“gettyimages®”字样,图片上标注有“gty.im/”的水印,图片下端记载:“Gettyimagesreservestherihgttopursueunauthorizedusersofthisimageorclip.”还载有“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13GettyImages,Inc.Allrightsreserved.”。(2013)大中证经字第693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5日,华盖公司就涉案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公证书显示的新浪认证信息为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行业:食品饮料、酒精类。公证书还显示该微博使用了上述4张图片,其中编号为dv117065的图片所配的文字后面标注有“图片来自网络”。其余3张图片展示方式均为微博配图,未注明来源。图片上标注有“@燕京啤酒”的水印。华盖公司还提交了版权沟通函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法院判决书等。广州网道公司不予认可。燕京啤��公司(甲方)与广州网道公司(乙方)签订了《2013年度燕京鲜啤官方微博维护及推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为配合甲方官方新浪微博建设和推广,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官方新浪微博服务公司,负责协助甲方官方新浪微博的内容提供、监控和互动、微博策划推广。乙方为甲方提供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新浪微博推广代理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微博维护、活动推广。其中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新浪微博维护、内容供应等服务:(1)维护燕京啤酒官方新浪微博,新浪微博总粉丝量增加至40万;(2)发布活动新闻和活动公告,微博内容、活动策划及执行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0,000元。华盖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表示同意广州网道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最终责任应当由燕京啤酒公司承担。���审法院认为:授权及确认书、网站涉案图片显示及图片信息等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新浪微博展示的情形以及《服务合同》的内容,认定燕京啤酒公司系“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应当对其微博上发布的内容负责。其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尽管涉案图片实际提供者为广州网道公司,但《服务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相对方,也即燕京啤酒公司和广州网道公司之间,故燕京啤酒公司仍需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若燕京啤酒公司与广州网道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则可以通过其他诉讼予以解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具体赔偿数额及合���支出,因华盖公司未提交证据,依据图片性质、侵权情节、维权情况等酌情确定。华盖公司要求刊载致歉声明,但因其并未取得著作人身权,且经济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停止侵权已经实现,故对华盖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主张不再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1、燕京啤酒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2、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燕京啤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燕京啤酒公司无需向华盖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由燕京啤酒公司委托广州网道公司进行管理,对其使用涉案侵��照片不知情,双方也约定因“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燕京啤酒公司并没有使用该照片,故侵权责任应当由广州网道公司承担。《授权确认书》不能表明Getty公司对照片享有著作权。涉案中的两张照片由摄像师署名,按照法律规定摄影师是著作权人,也不能仅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认定Getty公司或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微梦公司、广州网道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本案事实,有(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515号公证书、(2013)大中证经字第2595号公证书、(2013)大中证经字第693号公证书、《服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首先,在Getty公司所有的网站上登载有涉案照片,其次,在《授权及确认书》中对于上述照片有明确的授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华盖公司根据Getty公司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虽然上诉人燕京啤酒公司指出在涉案中有两张照片是由摄像师署名,按照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时可以推定摄影师是著作权人,但是鉴于目前Getty公司已就全部涉案四张照片权属进行了说明,被上诉人华盖公司提供的上述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故对上诉人燕京啤酒公司提出的上述质疑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上诉人华盖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在由上诉���燕京啤酒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持有人的“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涉案四张照片。虽然燕京啤酒公司辩称依照相关《服务合同》,该微博是由广州网道公司实际经营,照片也是由广州网道公司提供,应当由广州网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二者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法律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责任上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故燕京啤酒公司作为“燕京鲜啤”新浪官方微博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图片性质、侵权情节、维权等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对被上诉人华盖公司要求刊载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鉴于其并不享有涉案照片的著作人身权,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考虑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对华盖公司要求判令停止侵权的主张不再支持亦正确。另外,原��法院针对微梦公司、燕京啤酒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网道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依法缺席审判程序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燕京啤酒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暄审 判 员 彭文毅审 判 员 芮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穆 颖书 记 员 邢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