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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君诚佳业装饰有限公司与杜纪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君诚佳业装饰有限公司,杜纪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二中民终字第02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君诚佳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13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霏,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纪高,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岳,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旸,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君诚佳业装饰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君诚佳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港、李彦菲,被上诉人杜纪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