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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艳与张桂珍、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艳,张桂珍,刘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艳,男,现住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宋淑荣,吉林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珍,现住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女,现住东丰县。原审被告刘海涛,男,现住东丰县。上诉人姚艳与被上诉人张桂珍、原审被告刘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艳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00元,减半收取556.00元,由上诉人姚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宿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