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秀兰申请执行赵树保,李桂枝,李文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赵树保,李桂枝,李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39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树保,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桂枝,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全,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张秀兰申请执行赵树保,李桂枝,李文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张秀兰申请执行赵树保,李桂枝,李文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树保,李桂枝,李文全已按照(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600号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60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