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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马永刚,姜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法定代表人:周焕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蓥,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上诉人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辖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双方关于争议管辖的书面约定在一审时未能提交,一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裁定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该案对管辖有明确约定,应由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证据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内容为“今有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因购油需要,向马永刚指定的妻子姜蓥,(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XXXX),(账户622XXXXXXXXXXXXXXXX)汇入现金壹佰捌拾万元整,马永刚已偿还柒拾万元,尚欠壹佰壹拾万元整。若因该欠款发生纠纷,由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被上诉人在欠条上签字并捺手印。东营市晨光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垦利县利河路西三公里,系垦利县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院认为,两被上诉人认可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也予以认可。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辖初字第1号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