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建青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青,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44号原告:黄建青,男。被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钟朝阳,局长。原告黄建青不服被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惠市执罚[2013]第E-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青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长  杨兆强审判员  黄 艳审判员  贺晔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