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建潘与林飞华、林崇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潘,林飞华,林崇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黄建潘。被告林飞华。被告林崇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潘与被告林飞华、林崇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