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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建潘与林飞华、林崇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潘,林飞华,林崇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黄建潘。被告林飞华。被告林崇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潘与被告林飞华、林崇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