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孟凡军、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军,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陈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被执行人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宝利,经理。孟凡军与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凡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0.2万元生产设备(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负责保管,禁止损坏、灭失、藏匿、买卖、出租、抵押,实施一切有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