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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诉被告原红艺离婚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原红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李晓,女,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张桥镇巨贤村马王五组14号。委托代理人王志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红艺,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柯村塬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与被告原红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晓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