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虹刑初字第14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诉讼代理人钱强。被告人王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第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钱强,被告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5月13日11时50分许,至本市虹口区东长治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用啤酒瓶将唐某某头部砸伤,后用啤酒瓶将唐某某身上多处刺伤。同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辩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其于2014年5月13日11时50分许,在自己家中被被告人王某用啤酒瓶砸伤头部,并被王用碎啤酒瓶刺伤身体,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鉴定费、交通费、法律服务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681.9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了有关病历卡、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等证据。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对其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唐某某人身损害亦无异议,但表示除已经赔偿的钱款10,000元外,现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被害人唐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唐某某因故至全身多处软组织及肌腱损伤等,伤后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2014年5月13日11时50分许,至本市虹口区东长治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用啤酒瓶将唐某某头部砸伤,后用碎啤酒瓶刺伤唐某某身体,致唐身上多处受伤。同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因外伤经清创修复手术治疗后,现右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留有多次皮肤瘢痕,累计长度在45.0cm以上,右腕关节屈曲活动稍受限,构成轻伤一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帮助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因伤产生医疗费15,810.41元、鉴定费900元、误工费5,46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5,190.41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的有关病历卡、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唐某某身体健康,致唐受伤,理应赔偿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经当庭出示的鉴定费单据,应按实赔偿。有关医疗费的赔偿,本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当庭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并按照唐提供的病历卡及相关验伤通知书、鉴定书所记载的就医情况计算赔偿金额,确定本案医疗费为15,810.41元;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固定收入,本院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鉴定部门确定的休息时限,确定误工费为5,460元;护理费、营养费以鉴定意见中明确的时限,确定护理费为1,200元,确定营养费为1,2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附带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实际住院天数,确定为320元;关于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没有提供相应的单据,但其为治疗、鉴定等,确有交通费用的支出,本院根据其就医及鉴定的次数,酌情确定为300元;关于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因伤产生医疗费人民币15,810.41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5,46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25,190.41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外,余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审 判 员 凌 琳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