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波与被执行人陈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波,陈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0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波,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聪怀,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王云波与被执行人陈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6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628元。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