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建定与马永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号原告杨建定与被告马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永标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马永标的征地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杨建定已受偿案款10969元。申请执行人杨建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永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马永标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建定借款1903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