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高峰与孙乙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峰,孙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高峰,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菊英,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乙民,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高峰与被执行人孙乙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高峰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乙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乙民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生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