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与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于××。被告酉××。原告于××与被告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长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酉思瑶,××××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没有责任心和上进心。原告2014年8月在海河医院住院,被告没有照顾过原告,被告沉迷网络,不务正业,对原告漠不关心,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酉思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酉思瑶抚养费900元。被告酉××辩称,原告诉称不完全属实,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照顾过原告,还替原告办理转院手续。被告认可近半年是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关心较少,但被告现已经悔改,不再沉迷网络,并决心努力工作,同时,好好照顾原告和孩子,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能调解双方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近半年,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关心相对较少,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已经悔改,不再沉迷网络,决心好好上班,好好照顾原告和孩子,希望法庭能调解双方和好。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能当庭和好。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自愿结婚并已生育一女,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是近半年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原告关心较少,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对此,被告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现已表示悔改且态度诚恳,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共同珍惜夫妻感情,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互爱,建立起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于××与被告酉××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淑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