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新城区海宽大药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新城区海宽大药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1539号原告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呈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延平,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云杰,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城区海宽大药房,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宽,该药房经营者。原告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海宽大药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新城区海宽大药房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需以另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