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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号原告: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宇,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某某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经营的古镇灯饰资金周转紧张,从原告处借现金7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天10%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在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2013年2月4日被告孙某从原告处借款75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2月6日偿还5万元,剩余25000元最迟2013年2月18日偿还,被告在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利息按每天10%计算。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盖某某75000元(现金)(柒万伍仟元整),后天(农历26日)先付50000元整(伍万元整),在没有按时还款情况下,利息按每天10%利率计算,最迟大年初九办完成。欠款人:孙某2013年2月4日”。原告主张该笔借款至今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与被告孙某之间存在75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该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某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此借款。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利率。虽然双方约定的利率远远高于相关法律规定,但庭审中原告仅主张逾期利息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盖某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志红审 判 员  吴光红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珍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