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邢俊辉诉被告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俊辉,张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306-1号原告邢俊辉,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国斌,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俊辉诉被告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俊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国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张国斌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俊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国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张国斌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二、查封原告邢俊辉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城关镇东政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3007729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