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晓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忠,小名“张二小”,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无业,住阳泉市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会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军、姜恕非乘坐王献伟驾驶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晋C×××××)窜至和顺县义兴镇康乐街附近,之后由王献军、姜恕非、张晓忠下车寻找作案目标,期间姜恕非、张晓忠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康乐街口的一辆中华轿车(晋A×××××)右后侧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黑色女士挎包价值42.5元,包内有一黑色钱包价值30元,钱包内装现金700元、张某身份证一张、工行卡两张、一套兰皙牌女士化妆品价值300元,被砸车玻璃价值189元。二、2014年1月16日凌晨三点钟左右,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军、姜恕非乘坐王献伟驾驶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晋C×××××)窜至和顺县义兴镇康乐街附近,张晓忠、姜恕非窜至和顺县人民法院后门将被害人杨某的奇瑞轿车(晋K×××××)车牌盗走,损坏价值185元。三、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军、姜恕非乘坐王献伟驾驶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晋C×××××)窜至和顺县中兴小区附近,王献军、张晓忠窜至中兴小区院内将被害人赵某的黑色普桑轿车(晋K×××××)后备箱锁撬坏,损坏价值115元。四、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军、乘坐王献伟驾驶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晋C×××××)窜至和顺县中兴小区附近,王献军、姜恕非、张晓忠窜至中兴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周某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闽A×××××)左前玻璃砸裂,损坏价值3416元。五、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军、姜恕非乘坐王献伟驾驶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晋C×××××)窜至和顺县中兴小区附近,姜恕非、张晓忠窜至中兴小区院内将被害人王某的别克轿车(晋K×××××)右后侧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CD包价值85元,内有CD唱片十张价值24元,被砸车玻璃价值269元。六、2014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军、姜恕非乘坐王献伟驾驶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晋C×××××)窜至左权县城,姜恕非、张晓忠窜至滨河嘉园小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滨河嘉园小区停车场的银灰色逍客越野车(晋K×××××)左后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棕色男士挎包价值200元、一个行车证、几张银行卡,被砸车玻璃价值26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晓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晓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物品中只有一个女士挎包和化妆品没有别的财物。指控的第六起盗窃物品中没有银行卡,对别的指控不持异议,愿认罪服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伟、王献军、姜恕非,由王献伟驾驶晋C×××××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到和顺县义兴镇康乐街附近,之后由王献军、姜恕非、张晓忠下车寻找作案目标,期间姜恕非、张晓忠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康乐街口的晋A×××××中华轿车右后侧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黑色女士挎包价值42.5元,一套兰皙牌女士化妆品价值300元。被砸车玻璃价值189元。二、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伟、王献军、姜恕非,由王献伟驾驶晋C×××××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到和顺县义兴镇康乐街附近,张晓忠、姜恕非到和顺县人民法院后门将被害人杨某的晋K×××××奇瑞轿车车牌盗走,价值185元。三、2014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伟、王献军、姜恕非,由王献伟驾驶晋C×××××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到和顺县中兴小区附近,王献军、姜恕非、张晓忠到中兴小区院内将被害人赵某的晋K×××××黑色普桑轿车后备箱锁撬坏,未盗得财物,损坏价值115元。将被害人周某的闽A×××××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左前玻璃砸裂,未盗得财物,损坏价值3416元。将被害人王某的晋K×××××别克轿车右后侧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CD包价值42.5元,内有CD唱片十张价值24元,被砸车玻璃价值269元。四、2014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晓忠伙同王献伟、王献军、姜恕非,由王献伟驾驶晋C×××××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到左权县城,姜恕非、张晓忠到滨河嘉园小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滨河嘉园小区停车场的晋K×××××银灰色逍客越野车左后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个棕色男士挎包价值200元、一个行车证。被砸车玻璃价值260元。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2013年11月3日郑某报案称,该停放于东大街老尖庄酒业店门口的路虎车的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2、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关于张晓忠的抓获经过:2014年10月14日中午12时许,民警在阳泉市开发区华盛苑东区9号楼4单元401室内将张晓忠抓获。3、搜查、扣押、发还、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和顺县公安局将搜查的物品白酒、手机、CD包、车牌、行车证等物品扣押。将手机一部、CD包、黑色挎包等发还被害人,将剩余物品随案移交。4、和顺县监管人员体检表、诊断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晓忠在入所体检时发现体内腹腔有异物。5、讯问姜恕非的笔录:2014年1月16日凌晨2点左右,我、王献军、王献伟、二小四人由王献伟开着他的灰色奔奔车从阳泉出发打算到左权。4点左右我们到了和顺后,二小提出拐进县城搞点东西,我们商量了一下,王献伟只管开车,我协助二小一块找活干,王献军自己干,于是王献伟开车拉着我们进了县城,转了一会王献伟就把车停在路边。我和王献军、二小三人就下了车,我和二小走到一个胡同里,看到一个灰色的轿车里有一个红色的包,二小就从怀里拿出一条钢筋棍将车玻璃砸开,拿上包便和我往胡同口走,看到王献伟在路边等,我和二小便上了车,二小看了看那个包便说:“这里面就点化妆品等一些杂物。”说完便把包扔到了路边。同日凌晨,张晓忠递给我一副车牌说:“你把这副牌子拿到车上。”后我就将那副车牌拿回了王献伟的车上,我们的目的是出来作案时可以换上那副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车牌王献伟拿回他家了。同日在小区最里面停放着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王献军用自制钥匙将那辆黑色普桑轿车后备箱打开,我和张晓忠在小区寻找作案车辆,他具体偷了些什么我没看见。我见张晓忠砸了一辆车玻璃,王献军砸了一辆车玻璃,我在那个小区门口和他们共同砸了一辆路虎越野车的玻璃结果没砸开。我们走了二三十米远到了一辆黑色轿车跟前后,二小让我望风看着附近有没有人出来,二小就动手把这辆车的车玻璃砸破,并从车上拿了一个碟包。17日凌晨2点左右,王献伟开车拉着我和王献军、二小、王栋五个人开车回阳泉,走到左权便民服务中心,王献军下车进了便民中心院子里,做什么我不清楚。我和“张二小”进了一个小区将一辆越野车玻璃砸碎,在里面拿了一个包,里面有一个行车证。6、讯问王献伟的笔录:2014年1月15日晚王献军、张晓忠、姜恕非到我家看电视,快10点左右我们驾驶我的晋C×××××长安奔奔车从阳泉市开发区我家出发回我左权老家,走到和顺县是晚上12点多,我在和顺县的一条小巷子口停了车,他们下了车我就在车上,我知道他们肯定是去砸玻璃偷东西,过了一会他们手里拿着东西就回来了。他们偷回两次东西,我没注意偷了什么,但看见他们拿回一个包、剩下的都是箱子。然后我们就开车继续往左权方向走,到了左权县就是凌晨4、5,他们让我在广场附近一个宾馆前面(宾馆名字里面有个“天”)停了车,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的时候他们手里拿着东西就又回来了。然后我们就开车到了左权西河头村找王栋了,东西还在车上放的,我们在我老家待了一白天,晚上回到阳泉。7、讯问王献军的笔录:2014年1月15日晚上,我和王献伟、张二小、二毛开着王献伟的银灰色长安奔奔轿车到了和顺县,我看见路边有一棵裹着红布的大槐树,沿着那条路往东走,在一个小巷子里有两个小区,小区旁边听停多小车,我们把车停在路边,王献伟在车里等我们,我和张二小、二毛下车转悠寻找目标。当时我一个人转悠,张二小和二毛一块转悠,后来我听说二毛、张二小砸了一辆车,车里放着一个包,包里放着许多化妆品,他们把那个包扔到草丛里了。跟我一起盗窃的有王献伟、姜恕非、张晓忠、王栋。8、讯问王栋的笔录:2014年1月16日凌晨五点钟左右,王献军打电话让我开门,我将门打开门外还有王献伟、“姜姓男子”、“二小”,我让四人到西面的卧室并问他们:“半夜三更的你们又过来做什么呀?”,王献伟说他们从榆次那边过来的,我知道王献伟有好多手机都是偷来的,就让他们走时捎上我去阳泉带个手机回来。第二天晚上10点钟左右王献军他们回到我家,我问他们什么时候走,他们说凌晨一点以后。到了凌晨2点钟左右,我和王献军他们一起坐车朝左权县城方向走,后王献伟开车拉我们到左权县滨河家园,“姜”和“二小”一起去偷车里东西,等了一会儿我看见“姜”和“二小”拎回一个男士挎包,上车后“姜”和“小二”便去翻动那个皮包,但是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姜”还说他在里面捣玻璃声音很大和放炮一样,后王献伟他们在国税局向颐园小区走的上坡路段停下车又下车去偷东西,我在车上等,凌晨4、5点钟回到了王献伟家里。9、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4年1月16日早上7点多发现我停放在和顺县康乐街老干局门口的晋A×××××墨绿色中华轿车右后门玻璃被砸,丢失了一个黑色女式挎包被盗,包内存放几百元现金,身份证,化妆品、购买金首饰的发票等物,化妆品时兰皙品牌的,一套价值600元,金首饰发票所标价值为7200元。中华车玻璃的更换价格为200元。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1月15日晚上我将我的车停于康乐街北九巷我家门口,16日早上开车时发现我的车牌被盗。我的车是一辆奇瑞QQ轿车,车牌号晋K×××××。补办一副新车牌需要185元。当晚在我停车的附近还有两车车玻璃被砸,我怀疑是一伙人干的。1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4年1月15日下午我将我的晋K×××××黑色普桑轿车停在我家院内楼下,16日下午准备出去时发现车后备箱被撬坏,我清点了一下没有财物被盗。修好后备箱锁大约需要400元。1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4年1月15日晚我将车停放于我们小区的院内,16日早上9点左右我去开车时发现左前玻璃被砸的裂开,车内没有丢失东西,我报案了。那是一辆黑色的路虎揽胜,车牌号为闽A×××××。那块玻璃价值4900元,加手工费5200元,2014年1月17日在太原必高汽车修理厂换的有发票。1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1月15日晚我将我的晋K×××××别克英朗GT轿车停放在我家小区楼下,16日早上9点左右发现我车的右后玻璃被砸,被盗一个黑色CD,在网上以80元价格买的,内装CD10张,每张大概40元,总价值500元,被砸玻璃价值400元,贴车模花了100元,总价500元左右。1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4年1月17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将我的晋K×××××银灰色尼桑逍客越野车停放在左权县城滨河嘉园小区5号楼4单元楼下。早上8点钟下楼开车发现车左后车门玻璃被砸,车内的一个黄棕色男士皮质单肩挎包被盗,包内一个行车证,还有几张银行卡,2011年12月份在榆次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修一修被砸车玻璃得花费400元。15、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晓忠伙同他人盗窃物品的价值及盗窃中损坏财物价值。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014年1月16日7时30分经勘查,现场位于和顺县康乐街老干局门口,停放的轿车号为晋A×××××。汽车后座右侧玻璃被砸破碎,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有效痕迹。17、辨认笔录:经王献伟、王献军分别辨认后指出,1号、10号照片(张晓忠)男子就是“张二小”,大名张晓忠。18、指认笔录及照片:(1)姜恕非指认2014年1月16日凌晨和顺县康乐街老干局大门附近刘某轿车车玻璃被砸、县法院后门杨某机动车号牌被盗、赵某车后备箱被撬、周某路虎轿车车玻璃被砸、王某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为该伙同张晓忠等人所为。(2)王献伟指认2014年1月16日凌晨在和顺县城建小区、中兴小区砸车玻璃车玻璃被砸系王献军、姜恕非、张晓忠所为。(3)张晓忠指认2014年1月16日凌晨和顺县中兴小区院内周某路虎越野车车玻璃被砸、赵某普桑车后备箱被撬、杨某机动车号牌被盗、王某车玻璃被砸、刘某轿车车玻璃被砸、左权县黄某越野车车玻璃被砸的犯罪事实为该伙同姜恕非等人所为。(4)经王某从王献伟家所搜物品辨认,指出一个黑色CD包为2014年1月16日凌晨在中兴小区院内其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盗的CD包。19、搜查笔录:2014年1月17日对王献伟的住宅阳泉市开发区华盛苑东区6号楼4单元401室进行搜查,搜得手机一部、CD包一个,车牌一副、红酒两瓶、水杯四个、铜火锅、人民币7490元、行车证一个等物品。20、被告人张晓忠的供述: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去了王献伟家,当时王献伟、王献军、姜二毛都在,王献军说:“晚上咱们去和顺、左权转上一圈偷点东西吧。”我们都同意,过了十二点,王献伟开着他的长安奔奔拉着我们往和顺走。进入和顺县城王献伟把车停下,我、王献伟、姜二毛就都下车了,我就往巷子里面走,在边上停着一辆类似于面的车那样的车,我就把那辆车的车牌摘走,我拿着车牌先上了车随后就把车牌换在我们车上。之后姜二毛跟我说路边那个车还有个包,我就和姜二毛相跟过去,姜二毛用开窗器把那辆车副驾驶后座玻璃砸碎,我从后排座上拿出来一个女士挎包,里面是化妆品。我看里面没有值钱的东西就把包包和东西扔到垃圾桶了。不一会王献军回来车上,提着男士挎包,王献军打开包看,包里装有一枚章,还有煤票或者发票之类的东西,其他东西记不清了。后王献伟就开车拉我们转到一个小区的门口,我、王献伟、姜二毛下车进了小区,我和姜二毛去开了靠小区里面停着的一辆普桑车的后备箱,没有打开。我、王献伟、姜二毛就来到了靠近门口停着的一辆路虎车跟前,我们一起砸了驾驶室这面的玻璃,但是没有砸开,之后我们出来上了车一起往左权走。当天凌晨我们到了左权,在王献伟的一个亲戚家休息了一天,第二天晚上过了12点,我们从王献伟的那个亲戚家出来,王献伟的那个亲戚想跟着王献伟拿两个手机,就一起出来了,王献伟开车拉着我们进了左权县城。在一个小区门口王献伟停下车,之后我、王献军、姜二毛就下车了。我和姜二毛进了小区,在小区里面的楼跟前发现了一辆车,我把那辆车的后排车玻璃砸碎,拿了座上放着的一男式挎包后,里面有洗漱用品,一个车辆行驶证等物品,我看没有值钱的东西就把包扔到王献伟的车上,后我们就回阳泉了。21、户籍证明:张晓忠,男,1968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晓忠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晓忠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张晓忠所辩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物品中只有一个女士挎包和化妆品没有别的财物,指控的第六起盗窃物品中没有银行卡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物品中的女士挎包、化妆品,第六起盗窃物品中的男士挎包、行车证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对上述事实的指控本院予以认定。对剩余物品的指控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告人否认,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晓忠部分盗窃未遂,对此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晓忠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毁价值4249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忠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