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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康利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66号罪犯康利敏,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了(2007)广铁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利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康利敏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1.5分;劳动改造方面,安排从事楼道值班的劳动工种,能够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利敏的刑期从2007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康利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利敏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