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赤峰东辰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赤峰东辰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张立新,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东辰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与被告赤峰东辰俊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