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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杨××与张一×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一×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杨××。被告张一×。原告杨××与被告张一×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治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张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年迈多病,随时需要人照顾,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未尽到赡养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一×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一×辩称,我不是不尽赡养义务,直到原告起诉之前我也是一直和其他兄弟姐妹一起轮班照顾父母。另外,我早已经离婚,孩子现在虽然成年了但还没有成家,他每月到手只有1600元左右收入,我自己又没有工作,而且也一身都有病,吃饭都没钱。因为没钱生活我自己的病都没法看,还为此找原告借过钱过日子。现在我也得生活,又得还外债,只能去找工作,可是如果和其他子女一起轮流照顾父母,四天就要轮一个班,哪个单位也不会用我,我也是实在没有办法。我自己也不知道以后找工作能挣多少钱,挣多了我多给,挣得少我少给。鉴于以上原因,我现在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给付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配偶张二×婚后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张三×,次子张四×,三子张一×,女儿张五×。原告与配偶张二×每月退休金分别为2300元左右和2600元左右。二人患有多种疾病,日常生活一直由子女四人轮流照顾。1997年12月被告张一×与配偶刘××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六×由被告张一×抚养。被告因生活条件窘迫及自身亦患有多项疾病,曾向原告借款用以维持自身生活。2015年5月被告无奈提出需要找工作以谋生计,无法继续参与子女轮班。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一×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目前的经济条件和患病情况,同时表示以前确实被告为照顾父母日常生活出力最多,如果被告不能给付赡养费,可以参加子女轮班。被告则表示,并非其不愿尽赡养义务,但为了自身生活去找工作以谋生计实属无奈之举,但以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无力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给付相应赡养费用。现原告已年迈且身患多种疾病,日常生活确需照料,作为子女的被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尽己所能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同时,亦考虑到原告及配偶均享受养老保障和共育有四名子女的因素,以及被告目前确实经济条件窘迫且身患多种疾病,为谋生计去找工作亦属迫不得已的情形,酌情以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一×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赡养费150元;二、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笑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