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伊长文与李国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长文,李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伊长文,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国新,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伊长文与李国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海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