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武晓明与陈慧、陈新海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明,陈慧,陈新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武晓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福林,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武晓明父亲。被告陈慧,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潼关寨村二组,农民。被告陈新海,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明与被告陈慧、陈新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晓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武晓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