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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武晓明与陈慧、陈新海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明,陈慧,陈新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武晓明,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福林,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武晓明父亲。被告陈慧,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潼关寨村二组,农民。被告陈新海,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明与被告陈慧、陈新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晓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武晓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