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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顾某。被告桑某。原告顾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2012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认识时间短,双方是闪电式结婚,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脾气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桑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桑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