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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邹秋连诉王结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部分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秋连,王结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邹秋连,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结长,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王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家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邹秋连诉被告王结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秋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结长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邹秋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秋连撤回对被告王结长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