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塘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拉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塘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拉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00号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燕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珍、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米(RAMIK.M.NASSAR),加沙籍,通信地广州市荔湾区(自编)写字楼。(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拉米(RAMIK.M.NASSAR)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洁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颖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