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县支行,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233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8年5月11日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8月8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60年9月9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5年3月4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乡。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