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行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自铭与宁夏国土资源厅不服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银行监字第14号王自铭:你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5)银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年”,因你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故一、二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