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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淳,朱一平,李晶晶,刘晓祥,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82-1号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公司总经理。被告:陆淳。被告:朱一平,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李晶晶,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刘晓祥,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淳,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淳,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执他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陆淳、朱一平、李晶晶、刘晓祥、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680元。现因案件已裁定驳回,故对被告陆淳、朱一平、李晶晶、刘晓祥、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680元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陆淳、朱一平、李晶晶、刘晓祥、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68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