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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汝金忠与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志勇,第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金忠,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志勇,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汝金忠,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彦磊、王明新,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志勇,男,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金忠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何志勇,第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汝金忠对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金忠申请对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金忠对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东铎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