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71号被执行人谭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9日移送执行罚金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现正处于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瑞庭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