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方燕与符应谋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燕,符应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燕(曾用名钟方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燕飞,临高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应谋(曾用名符方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冠贤,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燕因与被上诉人符应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方燕主张符应谋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燕身体受到符应谋的伤害,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方燕要求符应谋赔偿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应谋的伤害行为构成了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因此,方燕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方燕已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符应谋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已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判处符应谋有期徒刑的同时,并附带赔偿方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对方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故,符应谋因对方燕的伤害行为,已分别承担了刑事和民事责任,方燕在(2014)临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新的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就该事实再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2015年3月30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方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方燕负担。上诉人方燕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方燕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未提出残疾赔偿金。方燕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送达的第八天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方燕提出伤残鉴定的残疾赔偿金,就是有新的损害结果发生,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驳回方燕的起诉错误。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指令临高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符应谋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方燕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刑事及民事部分均作出判决,符应谋已履行完毕。现方燕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不予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规定列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方燕就符应谋的侵害行为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约束。一审法院在(2014)临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的第三项判决中,依法驳回了方燕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方燕就同一事实又提起民事诉讼,已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驳回起诉。因此,一审裁定驳回方燕的起诉,符合以上司法解释,应予以支持。综上,方燕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慧明审 判 员 符嘉华代理审判员 康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月月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