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明勇、黄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明勇,黄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明勇,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少鹏,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明勇、被执行人黄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芗民初字第6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4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