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余强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余强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柏信街七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强解,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杜官新、蓝丽丝,均为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审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审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不知道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医院发出的整改《函》与解除合同《函》,且上诉人参加广东省中医院的重新招标是商业自救行为。其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交还广东省中医院于2012年8月1日发出的整改《函》及2012年8月16日发出的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招投标的《函》给上诉人,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0000元。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自认,其是在与广东省中医院的另案诉讼中知晓上述两份《函》的存在,确认其已获取两份《函》的复印件并知晓《函》的具体内容。本院认为,在广东省中医院解除与上诉人的《保安服务合同》后,即使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是通过公示的方式知晓医院的招标并为了自救而参加招标,根据常理,其最迟也应于收到医院发出的通知《函》并获知其未中标的2012年9月14日这一时间节点前后,主动了解省中医院未与其继续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的前因后果,而非等到2013年10月8日向省中医院提起诉讼后,才去追究相关情况。故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返还《函》的陈述,于常理无法认定,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函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双方诉辩及提交证据,对其他事实及主张作出分析认定,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方审 判 员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