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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与孙国立、常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孙国立,常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国立,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常艳霞,女,汉族,系被告孙国立之妻。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立、常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耀轩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