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云召与蔡聚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召,蔡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召,农民。被执行人蔡聚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召与被执行人蔡聚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蔡聚英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云召劳务款本金57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剩余债权2700元。因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目前应认定为无财产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郝静强审判员  彭建勋审判员  王社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