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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孟彦故意杀人罪,李孟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孟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38号罪犯李孟彦,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凤县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孟彦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日止),民事赔偿4096.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2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孟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孟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孟彦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