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华平与向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原告郑华平诉被告向金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平,向金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郑华平,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告:向金平,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郑华平诉被告向金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练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华平诉称:2014年9月至11月,原告帮被告工厂安排人员工作。2015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报酬,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9165元,并称目前未收到货款,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然而到了2015年2月10日,被告并没有如期付款,而是收到货款后潜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9165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向金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合同约定从2014年9月起,被告委托原告长期招工,以每小时8.5元结算给原告,再由原告发放其招来的员工工资,2015年春节前被告应结算原告员工的全部工资。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9165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称被告出具欠条的原因是被告委托原告先行垫付招来的员工工资,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原告垫付的数额。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欠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委托原告招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垫付费用而产生的纠纷,应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前提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欠款29165元,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诺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欠款,但逾期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9165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金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华平支付欠款291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元,由被告向金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练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