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白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