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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PT.CAKUNG与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PT.CAKUNG,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PT.CAKUNGPRIMASTEEL,住所地JIPangeranJayakarta117/A1-2,JakartaPusat,Indonesia。法定代表人SasuanWidjaj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富茂、杨小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周春苓,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海港光明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