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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与王志诞、王志红、王仁榜、王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王志诞,王志红,王仁榜,王志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94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地址:濮阳县徐镇镇政府西侧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663907-6。负责人梁军胜,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振,该社信贷员。被告王志诞,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红,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仁榜,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花,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诉被告王志诞、王志红、王仁榜、王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诞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贺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