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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淑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执字第15号被执行人:赵淑耀,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淑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54元。因被执行人赵淑耀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本案应指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淑耀负担的诉讼费事项,指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创展中心支行,户名:代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44×××65)。三、指定执行文书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可舒代理审判员  彭惠连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伟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