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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昆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沈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