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昆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沈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