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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庆、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庆,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汨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杨庆,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执行人冯梅,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庆、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杨庆、冯梅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庆、冯梅至今均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庆、冯梅均未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汨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