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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