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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范冰冰,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建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冰冰,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演员。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楠,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1068室。法定代表人:张传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楠,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冰冰、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钜豪公司申请再审称:范冰冰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范冰冰违反合同约定,将影视广告的拍摄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9日,配音录制时间则更拖延至2010年1月17日,比合同约定的2009年7月15日延误了6个月有余。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有充足证据证明违约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范冰冰既然认为其2009年7月就已经完成拍摄工作,就此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加大我方的举证责任。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美涛公司、范冰冰提交出面意见称:范冰冰不是诉争合同的主体,不应为本案当事人。美涛公司及范冰冰均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法院应驳回钜豪公司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钜豪公司作为主张美涛公司、范冰冰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钜豪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钜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钜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