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华香与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香,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香。被执行人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原告王华香与被告高密市福旺冷藏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