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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天娱乐有限公司与鲁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天娱乐有限公司,鲁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梓均。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席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娱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鲁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事故发生概况:鲁勇称,2014年6月30日凌晨,鲁勇与朋友一起前往南天娱乐公司所开的nt777酒吧消费,因鲁勇与女友发生争吵砸坏南天娱乐公司酒吧的桌子,鲁勇被南天娱乐公司服务员带至酒吧后院,后有南天娱乐公司的3名保安对鲁勇进行殴打,鲁勇朋友报警后,沙湾派出所出警,但打人者已潜逃。鲁勇提交沙湾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并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证人徐某称其与鲁勇系同事,2014年6月29日晚一起与鲁勇等朋友去nt777酒吧喝酒,对鲁勇所述事故经过予以确认。二、治疗情况:鲁勇受伤后,被送至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9日出院,住院9天,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口唇裂伤、右眶内侧壁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内侧壁骨折、右结膜下出血,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不适随诊,鲁勇共支付住院费用7269.10元,出院后复诊又产生医疗费2168.80元,共计9437.90元,鲁勇诉称医疗费为12000元,但经核算,其提交的票据总额为以上的9437.90元。三、鉴定情况:2014年10月1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鲁勇需医学整容,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四、南天娱乐公司的主体情况:南天娱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夏村社区肉菜市场东巷2号一、二楼,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该住所地送达时发现,该处对外墙面贴有南天娱乐公司的名称中文拼音,下方有nt777酒吧字样,在酒吧前台处,挂有南天娱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五、鲁勇损失情况:1、医疗费9437.90元(原审法院仅对有票据证明的金额予以认定);2、误工费542.40元(鲁勇称其在蓝波湾ktv从事销售工作,但未提交相关工作证明,原审法院仅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住院天数计算);3、住院伙食费450元;4、交通费300元(依据客观情况酌定);5、后续治疗费6000元(鲁勇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后续治疗费需6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6、鉴定费1680元(鲁勇提交发票予以证明)。以上共计18410.30元。鲁勇诉请的护理费、营养费无相关医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鲁勇一审诉请:南天娱乐公司赔偿鲁勇36430元,其中医疗费12000元、误工费2667元、护理费2333元、交通��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16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南天娱乐公司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鲁勇请求的权利,南天娱乐公司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南天娱乐公司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对鲁勇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鲁勇在南天娱乐公司所开的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因与南天娱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而被其工作人员打伤,现打人者潜逃,南天娱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应向鲁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向鲁勇赔偿18410.3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缺席判决:一、深圳市南天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鲁勇支付赔偿款18410.30元。二、驳回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5元(鲁勇已预交),由南天娱乐公司负担。上诉人南天娱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赔偿款l8410.3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在一审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正确履行送达告知义务,致使上诉人没有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系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审因上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导致一审法院在认定本案事实及适用法院方面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1、本案被上诉人受伤系其在上诉人处醉酒后与其女友互相殴打并砸毁酒吧吧台所致,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保安殴打被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沙湾派出所讯问笔录仅仅是被上诉人的自述.而证人徐某与上诉人是同事,其与本案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词的可信度值得怀疑。退言之,如被上诉人所述属实,沙湾派出所出警后完全可以调取酒吧及酒吧周边的监控查看,也可以询问当晚在酒吧上班的员工以查清本案事实,否则就是不作为。故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受伤是上诉人工作人员直接所为,即能排除被上诉人在酒吧包房内与其女友互相殴打、砸毁酒吧没有造成其自身的任何伤害。2、因被上诉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强行冲进厨房试图拿菜刀砍杀其女友,上诉人考虑到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危及到其他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对酒吧正常营业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处的工作人员不得不采取合理的措施将被上诉人带离酒吧楼面,上诉人的上述行为适当没有过错,且整起事件都是被上诉人醉酒闹事所造成的,故上诉人无须承担责任。3、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醉酒后与其女友互相殴打并砸毁酒吧吧台事实,无视上诉人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完全不考虑被上诉人的过错,将责任全部推给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处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伤害被上诉人的事实,并判令上诉人支付18410.3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鲁勇答辩称:一、根据上诉状的内容可以确定被上诉人的受损事实发生在上诉人处的消费过程中。二、被上诉人因被他人殴打造成多处骨折、裂伤,作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女友不可能对其下毒手。作为九零后的女友,也不可能有这个能力导致被上诉人受如此严重的伤害而自己毫发无损。上诉人对该怀疑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原定开庭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前往南天娱乐公司住所地送达,因该公司人员拒收,原审法院留置送达并拍照。二审中,南天娱乐公司确认收到了该诉讼材料和传票。后原审开庭时间变更为2015年1月29日,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再次前往南天娱乐公司送达新的传票,南天娱乐公司保安拒收传票,原审法院依法留置送达该传票并拍照。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为原审��达程序是否合法;二为南天娱乐公司是否为鲁勇受伤事件的责任人。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后,已经依法留置送达了新的传票并有照片为证,南天娱乐公司否认收到第二次送达的传票,无事实依据,对其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对于鲁勇受伤的事实,鲁勇已经提交了事发当日报警的验伤回执、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可以初步证明鲁勇在案发当日在涉案酒吧消费被殴打的事实,南天娱乐公司并不否认当日鲁勇在其酒吧消费,但主张系鲁勇与其女友相互殴打所致,本院认为,首先南天娱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鲁勇的伤系其女友殴打所致,其次,鲁勇包括头面部在内的身体多处受伤,已构成轻伤,而并无证据显示其女友亦受伤,由其女友殴打所致可能性不大。本院对鲁勇关于被酒吧保安殴��致伤的主张予以采信。南天娱乐公司关于其不是事故责任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鲁勇损毁酒吧财物不是南天娱乐公司保安殴打鲁勇的正当理由,对于南天娱乐公司的相关损失,南天娱乐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26元,由上诉人南天娱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雅媛代理审判员  李卫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