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籍与武汉市佰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籍,武汉市佰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吴籍,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生,被告武汉市佰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3-2栋1层25号。法定代表人孙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籍与被告武汉市佰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籍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